
作者:刘敏著
页数:185页
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31204593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尝试/法治海南战略研究文库》以马克思土地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现行农地立法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农地制度改革的内容,以及近几年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实践,系统研究了我国农地制度改革问题,目的在于找出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探索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和方向。
作者简介
刘敏,1987年生,浙江杭州人,法学博士。现任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海南经济特区法治战略研究基地研究员,海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房地产法。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二、农地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三、本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结构与内容
第二章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第一节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产权权能理论
二、土地产权结合与分离理论
三、土地产权商品化及配置市场化理论
四、地租理论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第三节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二、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第三章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农地制度改革评析
第一节 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和现实需要
一、农地制度改革的目的
二、农地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
第二节 《决定》有关农地制度改革的原则与法律制度基础
一、《决定》有关农地制度改革的原则与指导思想
二、《决定》有关农地制度改革的法律制度基础
第三节 《决定》有关农地制度改革的突破与创新
一、改革的理念
二、逻辑进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化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第一节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检讨
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评析
第二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依据与原则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依据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原则
第三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完善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二、构建一元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体系
三、转变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角色定位
四、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
第五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现状评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缺陷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改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构想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法律制度构造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性质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几种不同实践模式分析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制度构想
……
第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第七章 农地征收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节选
《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尝试/法治海南战略研究文库》: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原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民法上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故在其流转活动中理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民法原则。但是,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具有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殊性,故其流转活动还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笔者认为,综合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一,同地同权、平等对待原则。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其自然特征都是一样的,并不因其土地所有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在性质上也都属于非农业用地,在实践中发挥的功用并无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法律属性上看都属于用益物权。但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直接入市流转,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却受到极大的束缚,仅在法律列举的个别特定情形下才能流转。特定情形所划定的流转范围又非常狭小,不具有广泛性,不能充分发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用,即便是在所限定的流转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依旧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实际运作。例如:在因破产、兼并而导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情形中,法律对其流转方式是什么、按照何种程序流转、流转有无期限等问题均无规定,以致虽然这一情形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明确得到法律的承认但也难以实现。通过这样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这两种在自然属性、社会功能权利属性上都没有实质性差异的土地,在权利配置上却有着鲜明的差别,实际上存在着显著的“土地歧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超严格限制不仅不利于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而且使得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丧失了利用土地资源获取收益的机会。因此,在流转改革中,首先要做的就是消除强加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不合理的束缚,使其能够和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得到平等的对待。 第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消除土地领域的“身份歧视”,使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能够直接入市流转,跳过原先存在的“土地身份转化环节”——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具有浓厚的行政强制色彩,而入市流转则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项用益物权的行使方式重新回归到民法的运作体系之内。跳过土地征收的直接流转之后,集体经济组织就可以从被征收的行政相对人演变为建设用地流转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在交易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并不存在从属关系。流转的达成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并非一方强制另一方的结果。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权衡利弊,决定是否流转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流转。另外,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盘活农村经济,帮助农民增收,所以理应遵循等价有偿的一般民法原则。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乡镇企业可以无偿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这样的无偿分配机制,“一方面极容易滋生腐败,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也会带来土地使用的无约束性和利用的低效率性”,难以促使土地产权人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用,造成实质上的资源浪费。 第三,合理规划、依法流转原则。流转改革是对现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运作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这种突破当然十分有利于帮助农民将手中的权利转化为实在的利益,但是我们也不能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莽撞无度地突破土地资源管理底线,因为土地本身就负载着厚重的公共利益因素。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耕地面积并不富裕,人多地少的现实状况决定了当前我国其实仍旧处在人地矛盾十分紧张的阶段。如果缺乏必要的规制,任由土地使用权如同一般财产一样进行交易,那么在短期利益的刺激下,很难保证不会发生滥占耕地、危及基本粮食安全的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初衷是为了给农民提供一条增收的有效路径,扶持农村的经济稳步发展,如果因此动摇了粮食安全这样的国家整体发展根基,那么就完全背离了改革的基本初衷。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市场化流转。其实,由于土地资源十分珍稀而且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土地方面权利的行使往往都带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因此,即使是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一般也会基于禁止权力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对土地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控制。例如,日本和韩国的土地交易管理制度中就存在土地交易许可制、土地交易申报制等控制土地交易的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