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刘军
页数:38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6209453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法教程》考虑学生对中国刑事诉讼程序过程性的理解,以及刑事诉讼原理、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性,尝试按照模块化体系进行编写,围绕“刑事诉讼法基础”、“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刑事诉讼的保障”、“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刑事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和“特别案件特别处理程序”八大模块来选择和组织教材内容,突出工作任务、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联系,增强教材内容与法律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的相关性,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作者简介
刘军,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安徽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曾获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十佳教师、安徽省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安徽省高校教学名师、安徽司法行政年度榜样人物、安徽省优秀教师等称号,先后主持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精品课程《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安徽省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刑事诉讼法》、司法部精品课程《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的建设工作。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主编、参编教材四部。代表论文:《论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的建立》、《论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等。
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 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三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四节 法律监督原则
第五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第六节 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七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原则
第八节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九节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模块二 刑事诉讼制度
第四章 刑事案件管辖
第一节 公诉与自诉案件的管辖分工
第二节 审判法院的确定
第五章 刑事诉讼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理由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适用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
第一节 刑事辩护
第二节 刑事代理
第七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合并处理程序
模块三 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
第八章 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特征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第五节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模块四 刑事诉讼的保障
第九章 刑事强制措施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第二节 强制到案措施与羁押替代性强制措施
第三节 羁押性强制措施
第十章 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刑事诉讼期间
第二节 送达
……
模块五 刑事诉讼审置程序
模块六 刑事审判程序
模块七 刑事裁判生效后的执行
模块八 特别案件特别处理程序
节选
《刑事诉讼法教程》: (二)自诉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制度,自诉人通常是自诉案件的被害人。 1.自诉人的诉讼地位。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其诉讼行为对自诉案件的诉讼进程具有决定性作用。 (1)刑事自诉程序由自诉人的告诉而启动。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自诉人撤诉,或者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就不再进行。 (2)如果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自诉人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2.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除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有: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③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者与自诉案件被告人自行和解。④撤回自诉。⑤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①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人应当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②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③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④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被追诉的人称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迫诉者的地位,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人物。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任务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作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承受强制性措施、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诉讼义务。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广泛诉讼权利的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是重要的证据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证据。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强迫。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④有权在开庭10日前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⑤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⑥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⑦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⑧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