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启富
页数:328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56203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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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法治理论最大的特征是自由主义,如果说下文拉兹的贡献是在形式法治方面捍卫了英国自由主义法治的传统,那么哈耶克的贡献是在实质法治方面捍卫了英国自由主义法治的传统。哈耶克将法治也称为“自由的统治”或“法律下的自由”,哈耶克从对普通法世界的法治样式和欧洲大陆法治样式,尤其是德国法治国的研究中得出,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他在《通往奴役之路》及《自由秩序原理》等著述中,一再强调自由是指个人不受强制、不受他人专断权力控制的状态。在一个自由法律秩序中,法治与自由相互包容、互为基础和条件,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而言,都是必然的、必要的和不可或缺的。所以,自由成了哈耶克法治理论的出发点和核心。由于法治与自由不可分割,哈耶克提出了现代社会法治衰微的问题。哈耶克认为,法治的衰微始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前半叶表现尤甚。人们根据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法西斯统治的意大利的教训,认为法治下的国家“无自由”。在英国,背离法治的实践早于理论。早在1915年戴雪就指出:“在过去的30年中,自古便受到尊奉的法治,在英国经历了明显的衰败。”[1]现代英国出现了大量毫无限制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可以支配公民私人生活和私有财产,“新的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都赋予了行政机构以日益增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只是偶尔提供救济措施,即使规定了某种救济方式,也存在着极大的缺陷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从形式法治观到实质法治观
一、问题意识
二、实质法治观
三、研究进路
第二章 法治、形式法治和形式法治观
第一节 法治和德治
一、法治
二、德治
第二节 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
一、主流观点
二、英德渊源
三、评论意见
第三章 西方和我国语境下的法治观变迁
第一节 西方法治传统
一、法治滥觞
二、中古法治观的形式要素
三、中古法治观的实质方面
四、近现代法治观种种
第二节 当代西方法治观念
一、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立场
二、富勒的调和论主张
三、罗尔斯的道义论观点
四、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范式
五、拉兹的实证主义原则
六、昂格尔的现实主义批判
七、实质法治国
八、国际法治观念
第三节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资源
一、先秦法家
二、先秦儒家
三、封建礼法观念
四、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
五、近代中国法治思想
第四章 西方古代的法治及德治观念
第一节 前苏格拉底时期
一、神启时代
二、梭伦及“七贤”
三、赫拉克利特和德谟克利特
四、普罗泰戈拉和智者学派
第二节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一、柏拉图(I)
二、柏拉图(Ⅱ)
三、亚里士多德(I)
四、亚里士多德(Ⅱ)
第三节 希腊化及古罗马时期
一、伊壁鸠鲁和芝诺
二、西塞罗
三、古罗马法学界
第五章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与道德
第一节 我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小史
一、先秦时期
二、秦汉至明清
三、清末法律改革
第二节 我国古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本模式
一、远古“礼”、“刑”之辩
二、先秦“礼法之争
三、封建时代的“礼律两不失”
四、清末“礼法之争”
第六章 法律与道德的理论模式
第一节 问题与进路
一、层面问题
二、意义问题
三、研究进路
第二节 道德至上模式
一、国家本位和法律道德主义
二、主要特征
三、开放性和压制性特征
第三节 法律至上模式
一、个人本位和法治
二、主要特征
三、法律的运行逻辑第四节 法律和道德互动模式一、反思理性二、社会连带与和谐三、主要特征
四、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
第七章 形式法治观在我国
第一节 法学研究中的形式化倾向
一、我国存在形式法治观吗?
二、主流法理速写
三、实证主义倾向
四、国家主义和工具主义倾向
五、形式法治倾向
第二节 法制框架背后的形式化底蕴
一、十六字方针
二、立法领域
三、“三必”环节
第八章 中国当下的道德状况及其作用机理
第一节 形式法治观与苏联法继受
一、继受问题及其研究进路
二、前苏联法概念的特征
三、中国传统法与苏联法的概念契合
四、法概念的形式化与形式法治观的产生
第二节 当下道德的核心:经济伦理
一、形式法治观与外发型法治进程
二、形式法治观与新旧伦理体系的并存
三、经济伦理原则
第三节 道德的作用机理
一、立法和经济伦理主导
二、道德和正式法律渊源
三、道德和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社会控制与秩序构建
节选
“法治”和“德治”这个题目,不是单选题,而是多选题,究其实质,是要求我们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分析,绝不是利用其中一个,来反对或排斥另一个,这类简单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计论“法治”和“道德”问题(方略问题),必然涉及到“法律”和“道德”问题(铁序问题)。某种程度上,在方略问题上有所倚重,就是在秩序问题上有所倚重。而把方略问题转化为、更准确来说是归结为铁序问题,实际上是把前者带入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
但是,通过铁序问题来深化方略问题,还不是全部,这中间,还存在法治观问题(观念问题),最后重的是“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可以说,观念问题是方略问题、进而也是秩序问题的最富活力的部分之一,当然,也是最重要的阴力之一。所以最终还得落实到“形式法治观”的对策上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