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徐跃飞,邢曼媛,吴贵玉主编
页数:339页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
ISBN:978781109795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为适应全国公安院校大专学生刑法教学的需要,在公安大学出版社的统一组织下,我们编写了《刑法教程(修订本)》。在编写本教材的过程中,我们试图既尽量突出公安执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代性,力求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又充分考虑非公安专业大专学生的实际,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特别注意将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吸收到教材中,着重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相关概念的界限。
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三节 刑事责任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第四节 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意外事件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 认识错误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十章 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形态
第三节 一罪与数罪形态
第十一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三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二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执行与刑罚消灭制度概述
第二节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三节 刑罚消灭制度
下篇 刑法各论
主要参考书目
节选
《刑法教程(修订本)》: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在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一定的刑期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准确分析和判断其是否已经真正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也只有让犯罪分子服够一定的刑期,才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所以,刑法典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 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缩短刑期的,适用假释时,实际执行的刑期的确定应以原判刑罚为标准,而不能以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期满第2日起计算。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10年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得折抵刑期。 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假释制度的作用,刑法也对假释的适用规定了一定的灵活性。刑法典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就是说,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具有特殊情况,即使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尚未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尚未执行10年以上,也可以适用假释。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如果犯罪分子拒不认罪,毫不悔改,或者虽有一定程度的悔改但尚不足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即使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也不能适用假释。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有悔改,不致重新危害社会的,即使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或者曾经被撤销过假释的罪犯,也都可以适用假释。“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与减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相同。至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标准,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对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因为累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难以改造,如果不予关押就难以防止其重新危害社会,因此,对累犯不能假释。由于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所犯罪行的性质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如将其假释,只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因此,也不能适用假释。 以上关于适用假释的四个条件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