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贺佑国,刘文革
页数:307页
出版社:应急管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
ISBN:978750207430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从法制历史沿革、法律体系、典型应急管理法律、应急管理法制特点等四个方面, 全面解析美国、英国等七个典型国家的应急管理法制体系。通过对比分析, 系统总结七国应急管理基本经验。
目录
第一章 美国应急管理法制
第一节 美国应急管理法制历史沿革
第二节 美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第三节 美国典型应急管理法律
第四节 美国应急管理法制的特点
第二章 英国应急管理法制
第一节 英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历程
第二节 英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第三节 英国典型应急管理法律
第四节 英国应急管理法制的特点
第三章 日本应急管理法制
第一节 日本应急管理法制历史沿革
第二节 日本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第三节 日本典型应急管理法律
第四节 日本应急管理法制的特点
第四章 德国应急管理法制
第一节 德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历程
第二节 德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第三节 德国典型应急管理法律
第四节 德国应急管理法制的特点
第五章 澳大利亚应急管理法制
第一节 澳大利亚应急管理立法情况
第二节 澳大利亚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第三节 澳大利亚代表性的应急管理法律
第四节 澳大利亚应急管理法制特点
第六章 俄罗斯应急管理法制
第一节 俄罗斯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历程
第二节 俄罗斯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第三节 俄罗斯典型应急管理法律
第四节 俄罗斯应急管理法制的特点
第七章 新加坡应急管理法制
第一节 新加坡应急管理历史沿革
第二节 新加坡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第三节 新加坡典型应急管理法律
第四节 新加坡应急管理法制的特点
第八章 国外应急管理法制启示
附录一 典型国家应急管理法律中文译本
附件一 美国《罗伯特T·斯坦福灾害救济和紧急状态援助法》
附件二 英国《2004年民防紧急事件法案》
附件三 联邦德国《民事保护和灾难救助法》
附件四 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
附件五 西澳大利亚州《2005年应急管理法》
附件六 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
附件七 新加坡《民防法》
附录二 美国联邦应急管理规划(2018-2022)分析研究与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国外应急管理法制研究/应急管理论丛》: 第四章德国应急管理法制 德国,位于欧洲大陆中部,东邻波兰、捷克,南接奥地利、瑞士,西连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北与丹麦接壤,并邻北海和波罗的海,国土面积为35.7万平方公里,小于俄罗斯和法国,在欧洲居第三。德国处于西欧海洋性与东欧大陆性气候间的过渡性气候,该种气候使得德国暴雨、飓风、雪雹等自然灾害情况严重。德国被公认为欧洲4大经济体中最为优秀的国家,经济实力居欧洲首位,是当今欧洲乃至世界一流的强国。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又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其法制建设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在应急管理法制方面更是有先进的经验可供我国进行借鉴。 第一节德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历程 德国在应急管理方面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后,开始重视民防和灾害应对的工作。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生效,确定了德国的五项基本制度: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社会福利制度。1956年联邦德国通过了《基本法》修正案,同意联邦政府建立联邦武装力量,同时,联邦政府也被允许对民事保护进行立法。1957年10月9日,德国制定《民事保护措施方案》,并从1958年12月5日生效,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德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民事保护局。1974年7月10日,《民事保护措施方案》被修改,联邦民事保护局的名称也改为联邦民防局。1968年,德国对《基本法》做了较大的修改。 1990年,随着柏林墙的拆除,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正式统一,对德国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德国的统一是以原东德地区并入西德的方式实现的,因此统一后原来在东德地区生效的法律都被废止,西德的各项现行法全面适用于东德,即统一后的德国全面继承了西德的法制。另一方面,为了适应统一后德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进行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对其他各项法律也做了必要的修订,在此时间段,德国开始削减民事保护和应对方面的机构和队伍,扩大了应对和平时期所出现的各种灾害的力量。1990年1月22日德国通过了《德国联邦技术救援志愿者法》,为技术救援署发展和壮大志愿者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1997年修订颁布了《民事保护和灾难救助法》,它是德国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指导各部门在出现对公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的公共危机事件时采取各类相关措施,为公民提供各种保护和保障。该法涉及内容广泛,职责规定明确,分级分类明晰,要求具体到位,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操作指挥。其中有关报告制度、公开透明度、公民知情权和接受舆论监督、接受联邦议员和州议员质询建议等规定,为紧急状态下公民各项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2001年9月11日美国世贸中心遇到袭击和2002年8月易北河洪灾之后,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合作对全国的民防和灾难保护进行了深入的评估,发现联邦和各州在协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①。德国各州纷纷着手修订灾害管理和保护本国公民免受恐怖袭击和其他罕见危险的计划。2002年12月6日,联邦政府各州内政部长和参议员常设会议通过了《民事保护新战略》。该策略使得所有州都将拥有“各级统一的指挥和控制系统”,要求联邦政府在发生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更积极地介入灾害救援,与州政府建立更有效的协调机制,承担处理突发全国性重大灾害和紧急情况的重要职责,从而确立德国民防和灾害保护的新秩序。在此基础上,2004年5月1日,联邦政府在内政部设立联邦民事保护和灾害援助局。作为德国应急管理的核心机构,内设7个职能中心,分别为应急管理和灾难救援中心、应急准备和国际事务规划中心、重大基础设施保护中心、灾难医疗预防中心、民事保护研究中心、培训中心、技术和设备中心。联邦民事保护和灾害援助局的关键作用就在于把各专业结合成一个统一、高效的民事保护体系。2008年,德国进一步修订了《民事保护和灾难救助法》,明确了民事保护的协调措施和资源管理工作、联邦的救灾职责和任务、民事保护和灾害管理的培训和进修工作、风险分析、关键基础设施以及各种标准和框架方案。2009年4月,联邦议会对《民事保护和灾难救助法》进行修订,在第十六条新增了联邦对州的灾难救援进行协调与支持等内容。在单行法律方面有《交通保障法》《铁路保障法》《食品保障法》等,此外,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预防立法,如《食品预防法》《电信预防法》《能源预防法》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