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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研究

封面

作者:施鹏鹏

页数:24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30009343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依托大陆法的基本理论,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陪审制的发展历史、价值依据、制度障碍、技术设计及中国改革进行了全新的梳理和重塑。

作者简介

施鹏鹏,男,1980年生,福建晋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法国埃克斯·马赛三大诉讼法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

目录

绪论 陪审制研究的前见、立场及其他

一、陪审制(狭义)与参审制的对立及统一

二、若干法律术语的使用问题

三、立场差异及可能的观点差异

第一章 陪审制的产生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第一节 陪审制在英国的产生及基本雏形

一、陪审制起源之争

二、陪审制的基本雏形

第二节 被动继受:陪审制在英属殖民地的传播

一、陪审制在北美殖民地的传播

二、陪审制在印度殖民地的传播

三、陪审制在澳大利亚(南威尔士)殖民地的传播

四、陪审制在非洲殖民地的传播

五、英国陪审制在各殖民地出现不同发展趋势的原因简析

第三节 主动移植:陪审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与发展(以法国法为例)

一、1791年9月16日至21日的法律及陪审制的确立

二、1808年《重罪法典》与陪审制的蜕化

三、1815-1848年:自由主义的勃兴与贵族陪审团

四、1848-1941年:艰难的民主进程与陪审制的曲折发展

五、1941年至今:从陪审制走向参审制

六、陪审制在欧洲其他国家的移植和传播

第二章 陪审制的正当依据

第一节 陪审制:人民主权的载体

一、主权归谁所有(Letitulairedelasouveraineté):国家主权理论与人民主权理论的对立与契合

二、陪审制:人民主权的重要载体

三、有关”陪审制是否为人民主权载体”的观点争论及厘清

第二节 陪审制:自由的守护神

一、陪审制:反司法专权的壁垒

二、陪审制:政治自由的捍卫者

三、自由守护神抑或罪犯包庇者——有关陪审团过分宽容的争论

第三节 陪审制:达致司法真实的有效机制

一、陪审制与庭审程序的正当性

二、陪审制与有效查明案件真相

三、司法真实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博弈

第四节 陪审制:社会与司法的桥梁

一、陪审制使社会更接近司法

二、陪审制使司法更接近社会

第三章 陪审制的制度障碍

第一节 陪审制与上诉制度的冲突和协调

一、上诉制度的正当依据

二、陪审制与上诉制度的冲突

三、主要的制度协调模式及评价

第二节 陪审制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和协调

一、判决理由制度的正当依据

二、陪审制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

三、主要的制度协调模式及评价

第四章 陪审制的技术设计

第一节 代表性国家的陪审制(狭义)研究

一、英国陪审制研究

二、美国陪审制研究

三、俄罗斯和西班牙的陪审制研究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的参审制研究

一、法国参审制研究

二、德国参审制研究

第三节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比较研究

一、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

二、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差异

第四节 特殊形式的陪审制研究

一、技术陪审制研究

二、特别陪审制研究

第五章 人民陪审制的重构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

第一节 人民陪审制的现状分析

一、人民陪审制立法现状分析

二、人民陪审制理论现状分析

第二节 人民陪审制存在和重构的必要性与障碍

一、人民陪审制存在和重构的必要性

二、人民陪审制改革的三重障碍

第三节 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核心:重构人民陪审制

一、陪审员(参审员)遴选程序的重构

二、陪审制(参审制)的技术设计

三、以陪审制(参审制)为主轴的配套诉讼制度建构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三)法国设立参审制具有深层次的法文化成因

首先,公共秩序维护(ordrepublic)在法国法文化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法国设立参审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国学界普遍认为,良好的公共秩序是一切社会得以合理存续和良性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刑罚效率和公共秩序向来都是最为重要的主题。在一个以维护秩序稳定为首要价值目标的国家里,人民“很难接受较高的无罪释放率”①。“无罪释放率的下降与否”甚至已成为衡量陪审制度优劣的一个根本指标。②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何JeanPradel教授在1999年5月国际刑法学大会上对法国参审制大加赞赏,但其依据却仅仅是“1942年后的法国无罪释放率从先前的25%下降至8%。社会局势日趋稳定,治安状况也较良好”③。当然,以无罪释放率高低作为衡量某一重要诉讼制度成功与否的标准显然有失妥当,但与高无罪释放率相比,法国民众明显更容易接受高定罪率。因此,法国走向参审制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法国存在较为普遍的信任危机,这是法国设立参审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法国人民并不信任公共权力机构和职业法官。如前所述,在法国的陪审制度史上,人民仅仅赋予法官十分微小的权力。1941年之前,法官仅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官的作用可谓微乎其微。1941年之后,尽管法官的权力有所扩大,能够参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的合议,但法官的作用依然很受限制,因为职业法官的人数处于绝对的劣势(3:9)。正是由于害怕法官权力过于庞大,法国人民总是希望能够选派代表来掣肘法官,包括左右法官对法律问题的裁决。另一方面,法国人民也不信任陪审员的能力。毋庸讳言,平民一般缺乏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其在案件审理中未必能够完全理解案情和证据,在合议中也未必能够准确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因此,陪审员需要法官的引导和协助。同时,陪审员容易感情用事,易受公众舆论和媒体评论的影响,因此,法官也必须对陪审员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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