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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与法律

封面

作者:王歌雅

页数:212

出版社:黑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860285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与性别平等观为基础,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原则,利用社会性别理论,阐释性别(sex)与社会性别(gender)的区分,分析社会生活领域与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性别歧视,贯彻性别平等的基本国策,探求救济女性权益保护的路径与措施,维护女性的人身权、财产权,促进社会性别的平等与社会性别的主流化。全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性别理论,社会性别视角下的法律,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的社会性别分析。

作者简介

王歌雅,教授、博导,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出版专著5部;李幡,副教授,法学博士,出版专著1部;司丹,讲师,法学博士,发表论文近10篇;任江,讲师,法学博士,发表论文1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社会性别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 社会性别的含义
第二节 社会性别的分析

第二章 法律规范的性别控制
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社会建构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性别分析

第三章 性别正义模式的变迁
第一节 性别正义和性别正义模式的产生
第二节 原始社会的性别正义模式
第三节 奴隶社会的性别正义模式
第四节 封建社会的性别等级模式
第五节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性别正义模式

第四章 社会性别与人权公约
第一节 保障妇女人权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国际妇女人权的保障机制

第五章 社会性别与人格尊严
第一节 人格尊严的基本体现
第二节 人格尊严的特别保护

第六章 社会性别与劳动权
第一节 女性劳动权益弱化的现状
第二节 女性劳动权益弱化的客观认知
第三节 女性劳动权益弱化的法律救济

第七章 社会性别与受教育权
第一节 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受教育权性别歧视的客观认知
第三节 女性受教育权的救济

第八章 社会性别与性权利
第一节 人权与性权利的关系
第二节 人权意义上的性权利概念
第三节 人权意义上的性权利特点
第四节 人权意义上的性权利内容

第九章 社会性别与婚姻权
第一节 招赘婚的性别分析
第二节 法定离婚理由的性别分析
第三节 离婚救济制度的社会性别分析
第四节 社会性别与同性婚姻

第十章 社会性别与家庭权
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社会性别分析
第二节 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

第十一章 社会性别与继承权
第一节 继承权的性别审视
第二节 继承权的平等建构

第十二章 社会性别与刑法保护
第一节 刑法社会性别分析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刑法性别平等保护的内容
第三节 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刑事立法构想
第四节 刑法社会性别平等保护的前沿思考

第十三章 社会性别与诉讼救济
第一节 诉讼的社会性别发展
第二节 诉讼的社会性别分析
第三节 诉讼的社会性别建构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性别与法律》:  二、父系/母系社会的性别正义模式  中国的父系/母系社会,处于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距今6000-4600年)。  在权力为私的推动下,子女逐渐转归父母抚养,从而出现了个人财产继承制和个人世系。个人世系既包括父系,也包括母系,父权、母权产生,但并不是父系产生父权、母系产生母权,二系都同时产生父权、母权,只是父系中父权强些,母系中母权强些。不管是父系还是母系,夫妻之间都未产生支配权,维持着一种弱式平等。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的天然弱势,开始支配未成年子女,亲子关系出现黑暗正义,弱式平等制只适用于成人之间。  亲子黑暗正义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之后出现的第一种黑暗正义,稍后出现的是族群黑暗正义(战争黑暗正义),然后是性别黑暗正义,随后是阶级黑暗正义。这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四种黑暗正义,人类至今仍深受它们的困扰。所有黑暗正义都是权力为私的产物,权力为私是万恶之源。它导致个人财产继承制的出现,从而使得个人世系产生,并自身制度化,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解体的标志之一。父系又利用自身的暴力优势,将女性驱逐出公共领域,成为自己家庭的附庸,成人平等正义模式为父权社会的支配等级正义模式所取代。随着个人权力继承制的产生,支配等级正义模式进入更为残酷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人类的阴暗比兽性更可怕,人在善和恶两个方面的表现都远远将动物甩在了后面,动物的争斗与人类系统的暴力和战争相比不值一提。当人们重新找回自由平等之后,蓦然发现他们所面临的最大敌人是权力为私,这是现代法治产生的主动力。  个人财产继承制使得个人世系产生,是原始共产主义解体的第一个标志。而权力为私的制度化,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解体的最终标志。  在父系条件下,产生父权;在母系条件下,产生母权。但不管如何,由于人人仍然平等(虽然自由已经不再平等),夫妻(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产生支配权,平等制仍然存在,只是由强式平等制转化为弱式平等制,跟当下阳盛阴衰或阴盛阳衰的夫妻(父母)关系差不多。但是,家庭的出现使未成年人的弱势地位个别化和普遍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支配权逐渐产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支配权产生的证据,首先是童牲的发生,他们用未成年人献祭,用未成年人为建筑物奠基。采取这种行为的理由或许冠冕堂皇,但生命平等的理念已被打开缺口。死刑执行方式是人牲人殉的第一个来源,未成年人是人牲人殉的第二个来源,前者维护生命平等,后者动摇生命平等。战争,人类最邪恶的发明,导致外族男性灭绝和外族女性奴役的产生。族群仇恨引发战争,原始人群阶段杀其男人、夺其女人的丛林规则在族群战争中复活。族群分为敌我两方,我方之间族群生命平等原则仍然存在,敌我之间的生命平等原则荡然无存。不过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男性俘虏用作人牲或人殉,这是使族群杀戮合法化的努力;二是女性俘虏用作家奴和男主人的性奴,性奴及其同男主人所生的子女在男主人死亡后殉葬(偶尔也有男奴)。但这时期的杀男取女跟原始人群时期的杀男取女不同,那时主要是为了本群人的生产和再生产,此时人口过剩的背景下则主要是为了男主人的淫乐。男性俘虏、女性俘虏及其同男主人所生的子女是人牲人殉的第三个来源。杀男取女的行为也被记录在了基因上,即很多人群的Y染色体多样性比较单一,来自不多的人群,而mtDNA(女性线粒体)多样性比较复杂,来自较多的人群。人牲人殉的第四个来源,即以已故近臣旧妻妾为殉人,这一现象产生得较晚,奴隶社会才开始出现。人牲人殉既是生命平等原则受到破坏的标志,也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支配权产生的标志。不过,在父系/母系社会,未成年人之人牲人殉以及战争尚不多见。到了男权社会(父权社会),这些事情就成为家常便饭了。  弱式平等制仅在内部的成人之间和己方族群之间得到维持,敌方族群和人员之间则互为非人,被对方俘获即被杀或为奴隶,这种规则一直延续到奴隶社会(男性一般不再被杀而是作为奴隶)、封建社会。父系/母系社会出现了对人的撕裂,统一的人只在生物意义上存在,在社会意义上已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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