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魏虹
页数:33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
ISBN:978756209150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证据法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课程,也是必修课程。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由刑事诉讼法教研室负责编写本教材。 近年来,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很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正,相关的司法解释不断更新和增加,而且国内外证据法学的新研究成果也大量出现,尤其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逐步完善等。鉴于此,我们编写了《证据法学(第二版)/西北政法大学自编系列教材》,以适应证据法学的发展和教学的需要。 《证据法学(第二版)/西北政法大学自编系列教材》由主编提出编写体例和要求,集体讨论后分工撰写。所述内容主要体现了新的法律规定及学界观点,也反映了作者对本学科内容的理解和把握。
目录
第一节 证据界说
第二节 证据法学及其属性
第三节 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争鸣
第二节 认识论
第三节 证据制度的价值论基础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证据裁判原则
第三节 自由心证原则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第五节 无罪推定原则
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章 证据的种类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
第二节 物证
第三节 书证
第四节 证人证言
第五节 当事人陈述
第六节 鉴定意见
第七节 笔录类证据
第八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章 证据的分类
第一节 证据分类概述
第二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三节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第四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五节 本证与反证
第六章 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关联性规则
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四节 传闻证据规则
第五节 最佳证据规则
第六节 意见证据规则
第七节 补强证据规则
第七章 证明概述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证明的构成
第三节 证明的分类
第八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第五节 免证事实
第九章 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十章 证明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十一章 证明过程
第一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二节 证据开示与举证时限
第三节 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十二章 推定与司法认知
第一节 推定
第二节 司法认知
节选
《证据法学(第二版)/西北政法大学自编系列教材》: 一、传统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自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一直主张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刑事证据理论为例,有论者认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司法公正论”也有论者认为“在借鉴和移植苏联刑事证据法学理论的基础之上,我国学者不仅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甚至将其作为我国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唯一理论基础”,这正是我国马克思主义证据法学的特色和优势。“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关于人类认识自然、社会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揭示了人类认识发展的最普遍的规律;证据理论则是关于办案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规律的科学,揭示了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特殊规律。因此,证据理论作为部门科学,不能不受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制约和指导,不能不体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各个规律和范畴。”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思想,一般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内容上包括三个基本要素:①可知论,认为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人具有正确认识世界的能力;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认识的源泉,认识依赖于实践,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③反映论,认为人认识世界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不断反复发展的过程。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影响是明显的,在可知论指导下,证据法确立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论目标,对证据和证人资格的规定很宽泛,如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指导下,我们确立了实事求是、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论原则,如在刑事诉讼中,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都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诉讼代理人要依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二、程序正义与形式理性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西方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三大诉讼法的立法不断吸收西方国家诉讼制度的合理因素,证据规范的司法实践不断拓展,传统证据法学理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受到质疑最大的莫过于对于传统证据法学具有指导地位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证据法的意义即在于实现诉讼活动中人们所追求的对于案件事实的探寻以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实体法的运用。我们通过证据法所规范的行为,就是在各种各样对案件事实的获得途径中,使裁判者在事先预定的特定价值范畴以及特定方式中,对于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与评判,使得裁判者对于案件事实的找寻、认定、处理过程处于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限制裁判者超出法律界限的行为。“在认识论的层面上,事实是可谬的。”在法律程序中,重要的问题是人们如何查明案件事实,即对于案件事实的探求并不是可以违背道德或是不择手段的,这正是现代诉讼程序的进步意义所在。 在诉讼活动中,人们通过诉讼程序定分止争,解决利益纠纷,现代法律中的程序法恰恰将解决纠纷的过程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中,使得裁判者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的行为都处于程序法的规范内容之中,这正是证据制度所涉及的形式理性观念。而在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对法律价值的选择与追求正体现了我们所谓的程序正义的理论内涵。由此,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形式理性理念;二是程序正义理念。 现代证据法学的构建以及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都依赖于形式理性观念的建立;否则,任何与此有关的努力和尝试都将遭到失败。形式理性观念认为,所有法律原则、规则或制度一旦建立并具有实际的效力,就必须得到遵守;任何对这些原则、规则或制度的违反,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都必须承受消极的法律后果,或者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具体到证据法实践方面,所有旨在规范证据能力、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司法证明活动的法律程序规范,都必须得到遵守和实施,而不论这种遵守和实施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必须对诉讼领域中的“事实”作出准确认定。“事实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事实的真实性与存在的客观性分属不同层面。实际上,“事实”在法律程序中有双重含义:一为社会和经验层面上的事实,二为法律层面上的事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