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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

封面

作者:金加龙

页数:240

出版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5606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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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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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的加快,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的
形势。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文件等,规范、推动了高等职业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识
在不断加强,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及其培养的重要性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目前,
高等职业教育在学校数、招生数和毕业生数等方面均占据了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成为高
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高等职业教育大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内涵建设,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
场和社会的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编写具有鲜明特色的教材是其必要任务之一。
    为配合教育部实施紧缺人才工程,解决当前机电类精品高职高专教材不足的问题,西
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与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在前两轮联合策划、组织编写了“计
算机、通信电子及机电类专业”系列高职高专教材共100余种的基础上,又联合策划、组
织编写了“数控、模具及汽车类专业”系列高职高专教材共60余种。这些教材的选题是在
全国范围内近30所高职高专院校中,对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策划产
生的。教材的编写采取在教育部精品专业或示范性专业(数控、模具和汽车)的高职高专院
校中公开招标的形式,以吸收尽可能多的优秀作者参与投标和编写。在此基础上,召开系
列教材专家编委会,评审教材编写大纲,并对中标大纲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确定主编、
主审人选。该系列教材着力把握高职高专“重在技术能力培养”的原则,结合目标定位,
注重在新颖性、实用性、可读性三个方面能有所突破,体现高职高专教材的特点。第一轮
教材共36种,已于2001年全部出齐,从使用情况看,比较适合高等职业院校的需要,普
遍受到各学校的欢迎,一再重印,其中《(互联网实用技术与网页制作)》在短短两年多的时
间里先后重印6次,并获教育部2002年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第二轮教材共60余种,在
2004年已全部出齐,且大都已重印,有的教材出版一年多的时间里已重印4次,反映了市
场对优秀专业教材的需求。本轮教材预计2006年全部出齐,相信也会成为系列精品教材。
    教材建设是高职高专院校基本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各高职高专院校都十分
重视教材建设,组织教师参加教材编写,为高职高专教材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到特而辛
勤工作。但高职高专教材的建设起步时间不长,还需要做艰苦的工作,我们殷切地希望广
大从事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同时,组织起来,共同努力,为不断推出有特
色、高质量的高职高专教材作出积极的贡献。
前    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作为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
具,其进入家庭已经从梦想变为现实。2006年,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继续快速增长,分别
为727.97万辆和721.6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7.3%和25.1%。同时,我国汽车产量的世
界排名由2002年的第五位上升到2006年的第三位,中国快速跨入世界汽车制造大国行列,
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新车市场,全球第一大潜在汽车消费市场。到2007年底,
我国民用汽车的保有量为5697万辆。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而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薄弱,
交通运输管理滞后,以及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从而不
断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这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的重要性。另
一方面,在保险市场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跃居成为我国财产保
险业务的龙头险种。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
交通安全的法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维
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
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都具有重大意义。2007年12月14日,保监会对交强
险费率调整方案进行了听证,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
    本书全部采用最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从应用的角度出发,帮助读者了解机动车辆
保险与理赔的基本知识和实际业务操作。在内容上,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
的培养,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了实践教学。
    本书由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金加龙主编,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朱福根、陈蕾、张
杰和郭宏伟参加了编写工作。其中,金加龙编写绪论、第1章、第2章、第3章以及收集
全部附录;张杰编写第4章;朱福根编写第5章和第6章;郭宏伟编写第7章;陈蕾编写第
8章、第9章和第10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朱泓担任本书的主审。
    在编写过程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余海燕经理、永诚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戴岳建等各位老师和专家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无私帮助,在此谨
致谢意。另外,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论著、教材和报刊杂志;得到了永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
公司等单位的大力协助,在此一并致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且时间仓促,书中难免会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恳请读者和业内专
家批评指正。
    编者
    2008 4

3.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A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于2007年由中国保险行
业协会制定,条款设计说明如下: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
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
确定。
    汽车损失险A款条款分为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家
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等。这三个条款的内容大致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及保险费等方面有细微的差别。
    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等。
  3.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
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因教材篇幅有限,本章仅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的《家庭自用汽车
损失保险条款》。
3.2.1  总则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中所指的车辆损失保险,简称车损
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车损险为不定值保险,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列明
保险金额,将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
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保险合同的组成和特征
  (1)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
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
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3。2.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采用列明式,由已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保险事故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同时,碰撞应是
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的人为划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倾覆:指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
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
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2)火灾、爆炸。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
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
成破坏力的现象。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外界物体坠落: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被保险二午辆受损,属于本保险责任。
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也视为本保险责任。但
吊车本身在操作时由于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外界物体倒塌:指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
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例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等,都属
于本保险责任。   
  (4)暴风、龙卷风。
  暴风:指风速在28.5 m/s(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
为准。
    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 rods,极端最
大风速一般在100 m/s以上。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
的损失,均属于本保险责任。
    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 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 mm以上,或连续24
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洪水:凡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
失,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海啸: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
暴海啸两种。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的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
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冰陷: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保险车辆通行时,冰面突然下陷
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责任。
    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
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责任。
    雪崩: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
    泥石流:山地突然暴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因需跨过江河、湖泊、海峡才能恢复到道路行驶而过渡,驾驶员
把车辆开上渡船,并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自然灾害,致使保险车辆本身发生损失,
保险人予以赔偿。但由货船、客船、客货船或滚装船等运输工具承载保险车辆的过渡,不
属于本保险责任。
  2.事故的施救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例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驶,
雇人在事故现场看守的合理费用,由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赔偿。
3.2.3责任免除
    采用列明式规定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已列明风险造成保险车辆的损
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不可抵御风险
  (1)地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影响地面而发生震动的现象。无论地震使保险
车辆直接受损,还是地震造成外界物体倒塌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2)战争: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
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3)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4)恐怖活动:指个人或组织出于恐吓、要挟社会的目的,使用暴力或其他危险行为制
造恐怖气氛,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威胁公共安全及社会管理的行为。
    (5)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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