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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的历史与文化概要

封面

作者:王文光等

页数:304

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4822128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涉及云南世居民族的文化与历史发展,全书共分为六章,以时间为脉络,清晰地阐述云南民族发展状况,并从文化角度为切点,依次从政治、经济等方面逐一作了深入的解读。全书的体系严密,资料清晰,这对于云南民族史的研究有一定的价值。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远古至先秦时期云南的古人类及其文化
第一节 旧石器时代云南的古人类
一、概述
二、元谋人
三、昭通人
四、西畴人
五、丽江人
六、昆明人
第二节 外来族群与本地族群相融合而产生的云南早期族群
一、属于氐羌系统的族群
二、属于百越系统的族群
第三节 云南民族与中原民族的文化交流
一、旧石器、新石器时代的文化联系
二、青铜时代的经济联系
三、杜宇入蜀与庄蹻入滇
第四节 先秦时期云南的早期文化
一、石器时代的文化
二、云南早期的青铜文化
三、从出土的青铜器看云南青铜时代的文化生活习俗

第二章 秦汉时期的云南民族与文化
第一节 政治、经济与民族发展
一、秦汉对云南的统治与开发
二、经济发展情况
三、民族概况
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云南民族
一、由氐羌分化发展来的民族
二、由百越分化发展来的民族
三、苞满与闽濮
四、汉族
第三节 秦汉时期云南的民族文化
一、农业与手工业
二、文化教育与生活习俗

第三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云南民族与文化
第一节 动乱的政治与相对稳定的社会经济
一、诸葛亮治理南中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动荡政治
三、爨氏称霸南中
四、相对稳定的社会经济
五、民族概况
第二节 进一步分化中的云南民族
一、由氐羌系统分化来的民族
二、鸠僚
三、闽濮
四、具有“夷”化倾向汉族“大姓”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汉晋时期的云南民族文化
……

第四章 唐宋时期分化与重新组合的云南民族及其文化
第五章 元明清时期的云南民族及其文化
第六章 现当代的云南民族及其文化

附录
后记

节选

  《云南民族的历史与文化概要/民族史研究丛书/西南边疆民族研究书系》:  (二)明朝对云南的设治和经营  明朝在元朝对云南进行统治的基础之上,更进一步针对云南地方的特殊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云南这个多民族且情况复杂的地方稳固地统一在版图之内,最终使云南各民族的经济文化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变化。  首先,明初在元代的基础上对地方政权机构作了调整。为了防止造成地方割据,避免地方权力过分集中,明改元代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这三个部门也称三司,三司职掌不同,地位不相上下,一省大事,共同会案处理。明朝廷中央都察院派出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到各省巡抚,地位在三司以上。其巡抚期间,有权代表朝廷处理一省的各种大事,一年差满,回京报告。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以后,巡抚成为常设,开衙署于各省。于是,三司的上面,又有巡抚总决一省的政务,代表朝廷在地方执行集权统治。云南三司及后来巡抚的设置,体现了云南与内地各省在政治上的统一,但是,云南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依然存在。为此,明朝中央政府在政治上不得不采取与内地汉族省份不同的措施,这就是进一步健全土司制度。  其次,土司制度的健全。所谓土司就是利用土著民族中的上层贵族首领,让他们沿袭担任地方政权机构中的长官,以便依据地方经济情况“额以赋役”;政治上听从中央政府的“驱调”。它的实质是一种封建主义的民族政策。这种政策,从表面上看是沿袭使用民族中的贵族首领充当地方长官,实际上是保留各少数民族内部的政治、经济结构不变,然后通过土官来进行贡纳的征收,并从形式上保证全国范围内政治上的统一。  明朝时期,在整个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都设置了土司,逐步地健全了土司制度。洪武年间,明朝军队平定云南之后,在汉、唐设治的基础上,把中央王朝在云南民族地区的统治大大地向前发展了。这是由于云南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与内地汉族地区不同,呈现出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当时的条件下,既不能改变他们内部的生产方式,也不可能取消土著民族贵族首领的势力。因此,明朝便只有任命民族上层贵族充当土官,达到“以夷治夷”的目的。  明代的土司制度,与两汉时期的不同点是:汉朝在云南设置郡、县,由内地派来的汉族官吏充当太守、县令,而各郡、县辖区内的民族上层贵族则另封王、侯,这些王、侯在本民族中具有相当大的权力,汉族的太守、县令很难过问民族内部的事务,太守、县令们是通过民族中的王、侯来对各民族进行统治。此外,明与元相比较,也有程度上的差别:元朝虽然直接任命民族上层贵族充当各级政权机构中的土官,但却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各土官在地方的权力仍然很大,云南行省的官员很难使各土官“奔走唯命”。而明朝的土司制度,从形式上把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组织直接纳入国家政权组织系统,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这套制度在保证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前提之下,允许土司在自己的辖区内按照本民族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内部的事务。  明代的土司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土司首先得承认自己是朝廷委派在地方的官吏,服从驱调,履行各种规定的义务,然后自己在地方的统治才合法;土司与朝廷由内地直接派来的流官不同,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父死子代的时候,仍然要得到朝廷的认可,形式上也和流官一样任免。所以,《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土官底簿》记载说:“其官虽世及,而于请袭之时,必以并无世袭之文上请;所奉进止亦必以姑准任事,仍不世袭为词,欲以示驾驭之权。”如果土司不遵守朝廷的“法度”,也将如同流官一样被革职;土司按照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向本民族民众征收各种负担,以其中的一部分金银或谷物通过云南三司向中央上交;土司拥有的武装力量,必须服从云南都司和明朝中央政府的调遣使用。  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明朝军队进入云南到永乐年间,各民族中的贵族上层分子,先后接受了明朝授予的土官职务。这种职务也如同流官一样,有品秩的高低之分,管辖的范围以其原有领地为依据。在靠内地区大多是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边疆地区则几乎都是宣慰、宣抚、长官等司。  从汉晋时开始,就有很多汉族进入云南,南诏、大理国时期,由于长时间的分裂割据,移入云南的汉族,与当地土著民族相比较,只是少数,在长期与土著民族相杂居的情况下,渐次融合到土著民族中去了。明代则向云南大规模移民,把大量汉族人口从内地迁入云南屯田。从此,汉族人口的数量开始占多数,土著民族不可能再把大量的汉族人口融合于他们之中,于是,与汉族相比较,从明代起,云南的土著民族及后迁入的非汉族从此就成了名副其实的少数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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