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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思: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峙及出路

封面

作者:夏庆波著

页数:179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2033998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20世纪晚近以来,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战构成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很为引人注目的学术景观之一。本书以一种核心是关切社会秩序与自我实现的正义概念为分析框架,揭示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紧张与对峙。正义何以可能?本书进而试图论证: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能够克服传统本体论哲学所造成的主体与客体、自由与共同体以及权利与德性的二元对立,从而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正义理论之间悬而未决的论争提供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夏庆波,安徽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2007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师从袁贵仁教授,获马克思主义哲学博士学位;2011年在南京大学哲学系从事外国哲学博士后研究,合作导师为顾肃教授;2016年访学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哲学系,联系导师为Gerald Gaus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当代西方政治哲学。

本书特色

夏庆波著的《正义之思–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峙及出路》是在作者的博士毕业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作者认为,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中,正义是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社会之有效整合。如果说,社会秩序的整合构成了正义的工具价值,那么人的自我实现则构成了正义的核心价值。正是以这样一种正义概念为蓝本,本书对自由主义正义和社群主义两种正义理论的成败得失作出评价,试图指明正义的生成路径,并尝试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只有以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为基础,从实践的观点出发,才有可能实现权利与德性之间的辩证统一,从而实现正义。质言之,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实践中的生成过程。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正义研究的理论背景

第二节 国内外学界的正义研究综述

一 国外学界的正义理论研究

二 国内学界的正义理论研究

第三节 本书的研究立场和基本结构

第二章 政治哲学视野中的正义

第一节 社会秩序与正义

一 社会秩序问题

二 正义的功能性目标:良序的社会

第二节 人的自我实现与正义

一 人的自我实现

二 正义的核心价值:人的自我实现

第三章 自由主义正义伦理的权利进路

第一节 权利的起源及其本质

一 权利的起源

二 权利的本质:一种消极自由的观念

第二节 权利本位的社会秩序:权利与权力的辩证

一 作为权利之保障者的权力

二 作为权利之潜在侵犯者的权力

第三节 权利正义观的局限

一 虚无主义

二 合法性的危机

第四章 社群主义正义伦理的德性进路

第一节 德性、至善与共同体(社群)

一 德性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 至善与人生的目的

三 共同体(社群)

第二节 德性本位的社会及其特点

一 德性本位的社会秩序

二 德性本位的社会之特点

第三节 德性正义观的局限

一 整体主义

二 道德中心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

第五章 权利与德性的统一:基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正义生成

第一节 三种实践观及其哲学

一 康德主义的实践观及其哲学

二 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实践观及其哲学

三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及其哲学

第二节 人的主体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

一 实践哲学中的人的主体性

二 实践哲学中的人的社会性

三 人的主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第三节 生成的正义

一 自我实现的正义

二 社会整合的正义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正义之思: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峙及出路》:  一人的自我实现  人是哲学的永恒主题。“人是什么”这一“斯芬克斯之谜”,构成了哲学史的一条主线。可以说,“哲学的根本问题乃是人本身的存在问题,它所关切的是那种未定型的开放的作为价值性存在的人本身,是人类的生存状况、精神困境和行为选择,因而是关乎人的生存和意义的价值论”。古往今来,思想家们不断审视人的生存状况,探求人的生命价值,追寻人的生活意义。在卡西尔看来,“认识自我乃是哲学研究的最高目标——这看来是众所公认的。在各种不同哲学流派之间的一切争论中,这个目标始终未被改变和动摇过:它已被证明是阿基米德点,是一切思潮的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中心。即使连最极端的怀疑论思想家也从不否认认识自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人是未完成的、人生是不确定的,人总是处于发展的各种可能性之中。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是具有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双重存在。“人处在有限的物与无限的神之间——这就是人性结构的奥妙所在。如果说,人与自然界的特殊关联使人永远也变不成神的话,那么,人与神的特殊关联又使人永远也不会成为动物。”换言之,一方面,人具有自然的本性,物欲的驱动、世俗的生活使人有可能走向沉沦;另一方面,人的世界又不同于动物式的自然世界。人从自然中进化过来后,就不再是纯粹的自然存在,而是一种具有超越性的存在,人不能满足于简单的、本能的生存。只有当人实现了对自身之自然性的辩证否定后,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这正是人的尊严之所在。因此,人应该设立超出自身生命本能活动以外的理想,用自由、价值、道德、文化来证明和肯定人的生命存在,以超越当下,向未来投射,从而提升自己的生命境界、实现自我的价值。正如奥伊肯所言,有理性的人必须把生活看作一个整体,“他不能完全沉湎于流逝的瞬间,而必须追求某种包罗一切的目标。然而,无论这种要求有多强烈,无论推动它的激情有多深沉,不超越人类的特殊范围便无法满足它”。  可以看出,所谓人的自我实现实际上是“个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提高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能力,发展自己的能力、才干与个性,实现自己确立起来的人生理想等价值追求的过程”,是处在不断超越中的人的自我价值和生存意义的完满实现。人的生命价值的充分实现意味着“成己”,意味着个人占有了自己的全面本质,获得了人之为人的规定性和做人的意义、尊严感。  自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人就没有停止过对自我实现以及生存的价值和意义的追求。“人类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总是不断地确证着自身。确证什么?确证自己是人,而不是人之外的动物。”作为伦理的存在,人总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理想。从根本上说,人对自我实现和生存价值的追问实际上是一种来自生命之内在精神向度的、对本真性自我的呼唤。显然,对自我实现的寻求构成了人的生存方式。“‘我’已然在世存在,而且以自身为目的即追寻、实现着自身的存在,而‘追寻、实现自身的存在’本身正是人的存在方式……以自身为目的的‘我向性’恰恰表明人的现存状态意味着缺欠和局限,人并没有达到他自己,没有达到他的本真的也是应有的生存方式,因而人必须从自身出发,担当起自己的责任,‘自力更生’,‘自求多福’,从而最终实现或者说成就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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