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黄贻芳
页数:176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0966498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快速工业化、城镇化为背景,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方法,在准确分析工业化与城镇化、耕地保护、农村建设用地三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优化资源配置和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为目标,分析了我国农村宅基地所蕴含的土地权益以及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背景,并对当前农村宅基地退出试点地区政策创新实践模式进行了整理,对创新实践中的经验与不足做了总结。同时,基于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实践的调研,剖析了宅基地退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并对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
黄贻芳,女,土家族,湖北建始人,湖北民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农业经济管理、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目录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二、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概念界定
三、农民土地权益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第四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技术路线图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
第五节 本书可能的创新之处
一、研究内容的完善
二、研究思路的创新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第二章 理论基础
第一节 产权理论
一、产权的定义
二、产权制度的功能
三、农村土地产权内涵
四、产权理论对本书的启示
第二节 制度变迁理论
一、制度变迁的动因
二、制度变迁的主体和方式
三、产权与制度变迁
第三节 效率与公平理论
一、效率理论
二、公平理论
三、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四、效率与公平理论对本书的启示
第四节 博弈理论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必然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必然性分析
二、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可行性分析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实践及主要模式
一、宅基地退出典型模式介绍
……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问题的实证分析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第六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讨论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三个步骤分别是:首先,由农民把自己的宅基地退出,流转给地方政府,形成农民与地方政府的交易关系。其次,地方政府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整理和置换,将节约出来的宅基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后换取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最后,将指标换取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上按照协议、划拨、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出让给城市用地者完成流转。而最终的宅基地复垦后的耕地要么留给集体使用耕种,要么留给了原宅基地使用者,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后的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因而,政府推动宅基地退出本质上不是宅基地本身而是从宅基地退出复垦后获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过程,即土地“发展权”的空间重新配置和交易的过程。 (二)试点模式存在的共同问题 地方政府在推行过程中,其关注的重心主要是建设用地指标,尽管对于农民的权益给予一定程度的关注,但相关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层面上并不是很规范,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权益保障问题。 1.农民的参与度不够 在政府主导型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践中,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实质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交易,农民把宅基地使用权让渡给政府,政府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缺乏科学定价的基础,从而造成退出宅基地的货币补偿额以及购房补助等都缺少客观参照标准。地方政府在补偿政策的制定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威,农民在退出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平等地和政府进行谈判,对房屋退出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的确定,都是政府直接规定补偿方式和标准,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根据其财力的承受能力制定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如在天津的实践中,为了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政府给出的补偿较低,一般一户60平方米住宅的农户可以轻松置换到80平方米的房子就被认为条件很优厚了。此外,在政府获得农民的宅基地经过整理复垦将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推向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作为宅基地供给主体的农民并非直接交易主体,而是被排斥在最直接、最核心的交易之外。这一过程,农民不知道指标最终流向了谁,为谁所用,基本不了解土地的最终交易价格和土地交易金额的最终分配方案。可见,政府制定宅基地退出补偿→宅基地整理复垦产生节余建设用地指标_指标交易,整个过程都由政府控制,农民处于被动和不平等的地位,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参与到土地退出的谈判中,也没有机会表达对自身权益的诉求。这往往会造成失地农民的主体权地位被剥夺,失地农民的参与权、发言权等权利受到侵害。 2.农民住房保障力度不够 对于农村社会而言,传统农村土地制度在相当大程度上还发挥着“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保障功能,承担农民的生存权和住房保障权。农村宅基地退出实践对于传统农村社会“居者有其屋”的土地保障形成了挑战。尽管各试点在出台有关政策时考虑了农民的住房保障权,但从实际效果看,存在着以下不足: 第一,宅基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如天津模式中以宅基地上住房面积作为补偿依据,补偿方式是以房换房。浙江嘉兴模式中以宅基地上住房面积为主要补偿依据,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建设性补偿三种方式结合。重庆模式中以宅基地面积作为补偿依据,补偿方式可选择“宅基地换货币、宅基地换社保”。由于缺乏法律和法规的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补偿价格、补偿依据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任意性和地域差异性,使得农民住房保障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第二,在退出后农民所获得住房面积和其家庭人口存在着很大的不适调性,按照当下各地退出补偿条件,很多农民根本付不起人口标准超出实际主房和附房建筑占地面积的差价,从而可能导致宅基地面积缩小使居住空间急剧下降。 第三,宅基地退出后实现集中居住,置换房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等可能给农民带来损害,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要面对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