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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民法/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考教材(专升本)

封面

作者:尹志强

页数:250

出版社: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6355029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为了使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不至于迷失方向,学习更有针对性,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北京师范大学成人考试教材编写组的朱家珏、程正方、周星、梁中义、李仲来等教授接到新考试大纲后亲自主笔认真地修订了本次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考教材(专升本)》。参加‘本套丛书修订的这些教授在我国教育战线德高望重,他们大多都参加了大纲的修订和考试命题工作,在修订的过程中,本着对教学认真负责的原则,坚持了以大纲为依据,坚持了以教学为目标,坚持了以突出成人考试特点为方向。他们以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对成人高考(专升本)准确到位的把握,使本套丛书的新修订版本融入了新的命题思想和观点。本套丛书经修订后奉献给读者,更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目录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二部分 物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三章 所有权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六章 占有

第三部分 债权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二章 合同

第四部分 人身权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第二章 人格权
第三章 身份权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 结婚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五章 离婚
第六章 父母子女
第七章 收养

第六部分 继承权
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第一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三章 侵权责任

附录
最近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专升本)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民法(专升本)样题

节选

  《民法(专升本 最新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考教材》:  一、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是团体、、  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特点,就在于自然人是由个体担任民事主体,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填补自然人的功能性缺陷,主要是在财产关系方面,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财产。换句话说,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后者的财产只是被出资人看作是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对于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其出资人。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逻辑结果。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显然,法人这一特征使法人与合伙相区别。合伙虽是团体,但合伙人对合伙组织仍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即在民事活动中,合伙团体所负的民事责任最终要归到合伙人的头上,合伙团体并不能独行其是,自己承担责任。而法人的责任承担情况就不同,任何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做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换句话说,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作为拟制的人,其所为的行为总是由具体的自然人做出的,也就是法人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但法人既为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归法人,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使法人的独立人格显现于法律,这也与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特征相一致。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五十八和第六十条的规定,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法人是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的团体,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所谓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必须合法;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及住所  (1)名称。法人的名称是一法人区别于另一法人的标志,在社会交往中,法人以自己的名称进行活动。法人对已经注册登记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具有团体性,这就要求有一定的机构来承担管理和交往的职责。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监督机构等,统称为法人的机关。  (3)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时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  (4)住所。法人的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住所的意义与自然人住所的意义相同。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内部成员对法人的民事责任不予负担,其他法人也不予负担。通常情况下,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所以,所谓独立民事责任实质是指财产责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人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独立的财产是联系在一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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