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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新编

封面

作者:贾国凯主编

页数:30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30009022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新编》内容严格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进行编写,涉及了近两年来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应用性的民事诉讼前沿理论,其涉及的新法截至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修订。 在编写体例上,《民事诉讼法新编》对现有本科教材的体例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一是在每一章的开头指明该章的重点和难点,以案例导入的形式引入内容,在每一章的结尾以课后实训的形式结束,以使学生明确学习要求,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对学生的实践训练。二是将现有本科教材通常的26编或章整合为20章,既照顾到知识的全面性,又能够突出重点,使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在相对较短的时问内掌握我国民事诉讼的实践技能。

本书特色

本书共分二十章,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法院的主管与管辖、诉讼中的各方、多数人之诉讼、诉讼代理制度、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法院调解实务、民事诉讼证据、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非诉程序、民事执行的基本理论、执行实务。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第四章 诉与诉权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六章 法院的主管与管辖第七章 诉讼中的各方第八章 多数人之诉讼第九章 诉讼代理制度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实务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三章 一审普通程序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第十五章 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 非诉程序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的基本理论第二十章 执行实务

节选

nbsp; 序
    曾宪义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
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
“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
情,修十义,讲信修睦,一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法经》到
《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
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
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己。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
文化文明和传统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
法律文化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东方各主
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法律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
方面也取决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制观念的普及、法治素质
的培养则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    .
    中国古代社会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传统。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商
鞅、韩非好“刑名之学”。逮至秦汉,律学滥觞。秦朝“以吏为师”。中国传统律
学的勃兴始自汉代。自一代硕儒董仲舒开“引经注律”之先河,律学遂成为一门
显学。南齐崔祖思曰:“汉末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授课,至数百人。”
(《南齐书·崔祖思传》)东汉以后,律学不限于律文的语义注释和儒经考据,领
域拓展至法典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西晋张斐、杜预将中国古代律学发挥到私家
 注律之空前高度——“张律、杜律”为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魏晋以后,律
家流派纷呈,至唐而集大成。《唐律疏议》之“疏议”为传统中国律学之完备结
晶。自宋至元,律学渐至衰落,直至清朱西方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一个世纪以前的清代末年。
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开办的天津北洋大学堂,首开法科并招收学生。是
谓“开一代风气之先”,为中国最早的近代法学教育结构。三年后,中国近代著
名启蒙思想家、戊戌维新运动著名领袖、自号“饮冰室主人”的梁启超先生在湖
南《湘报》发表宏文《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号召国人重视法学、发明法学、
讲求法学。数年之后,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实施“新政”。以修订法律大臣沈
家本、伍廷芳为首的一批有识之士,艰难地在固有体制中运作推行变法修律,同
时不忘培植法治之基——引介法学译著、倡导法学研究、开展法学教育。20世
纪初,中国最早设立的三所大学——北洋大学堂、京师大学堂、山西大学堂均开
设法科或法律学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养通才”。1906年,应修订法律大臣
沈家本、伍廷芳之奏请,清政府在京师正式设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京师法
律学堂。次年,另一所专门法律教育机构——隶属清政府学部的京师法政学堂亦
正式开科招生。
    自清末以降,在外族入侵、民族危亡的紧急关头,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寻求
实现民族独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客观言之,政治社会变迁和长期社会动荡
导致了法律建设的荒废、法律文化进步的中断。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在艰难
中曲折前进。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社会开始从政治阵痛中
苏醒,以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人治传统,转换思路进入法治轨道。中国的法学研
究和法律教育事业迎来了春天。
    回顾20年来的法律建设,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首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并深入人心。中国法学界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和苏联
法学模式的消极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民族的共识。1999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确认“依法治国”
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从而为法学教育事业
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石。其次,法学研究不断深入,法律科学
渐成体系。老中青法学家组成一个前后相继、以帮带进的学术群体,基础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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