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广东
页数:555页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208488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作者简介
王传丽,女,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前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ICSID调解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专著和主编成果主要有:《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中国合同法》《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条文释义》《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贸易法——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发表的主要论文包括:《欧洲法院司法独立性对欧洲一体化的贡献》《中韩双边贸易协定构想》《WTO农业协定与农产品贸易规则执行评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探讨》《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两岸四地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若干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与公共利益》《WTO协议与司法审查》《改革开放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市场准入与反不正当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商标权与灰色市场》《划拨的法律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兼评贸易报复》《中国反倾销法的回顾与前瞻》《WTO——个自给自足的法律体系——兼评两岸四地经贸关系的新发展》《后WTO时代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反垄断法与公平竞争主体》等。主持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哲学社科基金项目-WTO与国际劳工核心标准权利研究》《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WTO农产品协议与农产品贸易规则》和商务部《美国贸易促进法律措施研究》等。
目录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第六节 国际经济法体系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中国法的适用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
第六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
第一节 国际支付工具
第二节 国际结算方式
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二节 GATT1994基本原则及其例外规定
第三节 其他WTO调整货物贸易的专项协议
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第六章 区域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新发展
第一节 区域贸易协定
第二节 双边贸易协定的新发展
第三节 21世纪区域贸易协定新发展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相关问题
第三节 国际投资保险制度
第四节 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九章 国际金融法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条款
第五节 国际融资担保
第六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第七节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十章 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一章 国际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和垄断的起源
第二节 国际竞争法的概念
第三节 国际竞争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四节 国际竞争法的实体法规范
第五节 国际竞争法的程序法规范
第六节 中国反垄断法的实践综述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议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非司法方法
第三节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方法
中英文全称缩略语对照表
节选
《国际经济法(第六版)》: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书面形式 1.以提交单据确认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和公约都认可合同成立可以无需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合同。实践中,如果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一方提交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如何处理?公约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解释》对此作出了回应,其第1条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第二种情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以实际提交货物(实际履行)这种方式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也应当比照《解释》的上述规定处理。 2.电子方式订立合同。 (1)对电子交易合同做广义的解释。公约将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视同书面合同,承认其效力,对合同成立的其他条件均不涉及。《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所谓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凡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公约对此未作规定。《解释》和《电子签名法》对《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解释》明确规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同时适用《合同法》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交易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则 1.关于要约的发送与接收、时间与地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电子签名法》将发件人的发送分为三种:①经发件人授权的发送;②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③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发送[2)。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和接受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依其经常居住地点。 2.承诺的发送与接收。《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承诺的发送与接收。 3.承诺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约定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电子合同不是在承诺到达时生效,而是在签订确认书时生效。《电子签名法》第16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公约不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包括附生效条件、附解除条件、附生效期限、附终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或条件不成就时,合同无效。生效期限未到,合同不生效;终止期限届满,合同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