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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 第四版

封面

作者:薛克鹏,孙虹主编

页数:33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

ISBN:978756208831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竞争法学(第4版)/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对于有关竞争法学重要问题、疑难问题和新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突出竞争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辅之以竞争法学知识的拓展、竞争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与探索。分三编,第一编“竞争法总论”包括竞争法背景知识概述、竞争法概述、竞争法的体系、各国(地区)竞争法;第二编“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第三编“垄断及其法律规制”包括反垄断法概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程序。

本书特色

  《竞争法学(第4版)/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对于有关竞争法学重要问题、疑难问题和新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突出竞争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辅之以竞争法学知识的拓展、竞争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与探索。分三编,最编“竞争法总论”包括竞争法背景知识概述、竞争法概述、竞争法的体系、各国(地区)竞争法;第二编“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第三编“垄断及其法律规制”包括反垄断法概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程序。

目录

第一编 竞争法总论
第一章 竞争法背景知识概述
第一节 竞争与市场
第二节 市场竞争与政府
第二章 竞争法概述
第一节 竞争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竞争法的宗旨、功能及原则
第三节 竞争法律责任
第三章 竞争法的体系
第一节 竞争法体系的结构
第二节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 竞争法的地位
第四章 各国(地区)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美国竞争法
第二节 德国竞争法
第三节 日本竞争法
第四节 俄罗斯竞争法
第五节 欧盟竞争法
第六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法律制度
第七节 各国(地区)竞争法律制度评述

第二编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 商业混淆
第一节 商业混淆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二节 商业混淆的类型
第三节 商业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商业贿赂
第一节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商业贿赂的类型
第三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虚假宣传
第一节 虚假宣传行为概述
第二节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侵犯商业秘密
第一节 商业秘密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界定及范围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调整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
第一节 有奖销售的概念和违法性原因
第二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三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商业诋毁
第一节 规制商业诋毁的法律基础
第二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条件
第三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互联网竞争概述
第二节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及其对竞争的影响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制度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第一节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形式和危害
第三节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反垄断执法程序
第一节 反垄断执法调查程序
第二节 反垄断执法审理程序

节选

  《竞争法学(第4版)/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  一、竞争法的宗旨  竞争法的宗旨,是指该法的立法本意及其立场。从竞争法的起源和发展来看,竞争法的一部分源于侵权法和刑法,它针对市场交易中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民事赔偿甚至刑罚手段加以禁止;竞争法的另一部分源于制裁限制竞争的共谋及经济垄断的对策。这说明j竞争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将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在对付垄断产生的弊病时,又将保持市场活力、增进经济民主作为自己的天职。所以,竞争法的宗旨可概括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持与增进经济自由和民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在竞争立法中,关于立法目的的多元表达,例如,加拿大竞争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为:“维护和鼓励加拿大的竞争,以提高加拿大经济的效率和适应性,……以及为消费者提供竞争性的价格和产品选择。”日本反垄断法对“目的”的说明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及不公平的交易方法,防止经济力量的速度集中,……及其他对企业活动的不正当约束,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刺激企业家的创造性,繁荣经济,提高就业水平及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将“维护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作为立法目的。这说明,竞争法虽然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作为追求的目标,但是,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其效果从来都不是只存在于经营者之间,而是作用于市场、用户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因此,良好的竞争秩序必然增进消费者福利;反之,受到伤害的除了守法经营者,还有众多的消费者。从这个角度分析,可以说,竞争法也是保护消费者的法。有学者认为,美国1890年的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是现代最早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不过,竞争法与消费者法毕竟有着不同的立法目标和功能,前者的侧重点在于竞争本身,后者的侧重点是消费者利益,其差异需要我们特别关注,以免混淆两法的主旨,影响两法的实施。  二、竞争法的功能  竞争法的功能,是指竞争法律制度对市场竞争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它表现为:  1.威慑功能。法的强制性使其具有威慑的作用,大多数人因为惧怕法的惩罚而服从法的规范。竞争法同样具有法的强制性功能。此外,竞争法的威慑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竞争法受经济政策及经济状况的影响较大,法的实施时严时松,其威慑功能亦时强时弱。  2.矫正功能。法的作用通过对违反者的惩罚,矫正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从而净化市场环境。竞争法综合运用法的手段,通过禁令、数倍罚款、双罚制等形式,有效制止违法行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匡扶正义,实现竞争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3.协调与促进功能。一般而言,法律只是确认进而保护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创设任何社会关系。但这不影响它通过规则的引导和制度的设计,协调、促进符合立法目标的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在经济领域中,这种协调和促进功能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需的。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法律规范,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竞争各方利益;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反对垄断行为,促进不同或者相关产业的均衡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这一功能的潜力目前尚挖掘不足,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确立,竞争法乃至经济法的协调与促进功能将会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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