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周鲠生著
页数:297页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10015074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第一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本书特色
辨章学术,呈现中华学术之演进脉络考镜源流,厘清中国模式之思想资源第一流中国知识人的时代回应和精神建构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
新故相推 日生不滞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自晚请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
2017年2月1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
目录
导论
一 国际法之意义
二 国际法之性质
三 国际法之历史的发达
四 国际法之根据
五 国际法之渊源
六 国际法之分划
本论·卷上实体法
第一编 国际法之主体
第一章 国家
第一节 国家与国际人格
第二节 国家与主权
第三节 国家之承认
第四节 国家联合
第五节 部分主权国
第六节 永久中立国
第七节 国际联盟
第八节 自治殖民地
第九节 特许殖民公司及教皇
第十节 国际人格之变更与消灭
第十一节 国家之继承
第二章 国家之基本的权利
第一节 基本权之概念
第二节 平等权
第三节 独立权
第四节 自保权
第五节 法权
第三章 国家之责任
第一节 国际责任之概念
第二节 国家之直接责任
第三节 间接责任
第四节 国家关于债务的责任
第二编 国际法之客体
第四章 领土
第一节 领土之概念
第二节 领土之范围
第三节 领土之构成部分
第四节 河川
第五节 领海
第六节 领空
……
本论·卷下程序法
节选
《国际法大纲(120年纪念版)》: 休战本为暂时的局部的军事的目的,凡属军队司令官皆有缔结此项协定之权能。凡军队总司令官,关于其所辖之军队及地方,可缔结部分的停战协定,而除非有特别规定,无经过批准之必要。至于全部停战条约,涉及全部战争区域,则有惟交战国政府或总司令可以缔结,而不论有无明文规定,批准是必要的。 一九O五年在日俄战争结束,媾和之前,双方议和代表签定全部停战条约。在欧战中,保加利首先于一九一八年九月乞得全部停战。随后有土耳其(十月)奥匈帝国(十一月)与协商国之停战。在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协商国联军总司令与德国代表签定全部停战条约。 海牙规则关于停战之规定,见于第三六至第四一条。在停战协定中,停战之开始及终结日期须明白规定;如协定上未规定有一定的时期,则任何一方可随时重行开战,但须先通知他方。停战须于适当之时期内通告各关系官署及军队;敌对行为,当于接到通知后或于指定时间即行停止。在协定中,应当明白规定在停战期中,何项行为可为,何项行为不许为,关于此问题易起争论。 在停战期中,双方在战线外关于攻守之一切准备可以为所欲为,自不成问题。但在战线内,究竟何项行为可以为,何项不可为,则无一致之意见,而在停战协约上未有明文特别举出之场合,即不免发生问题。学者多数的意见,是,如果约上未有明文规定,则凡若不是因为停战,敌方可以防制之一切行为,皆不许为;换句话说,即双方务须维特战线内之现状。而少数学者之意见则反是,而说,凡未经约上明白禁止之事,皆可为。他们认为,停止战斗与前进,是停战条约之唯一的默认的条件,其他事情,须由交战当事者明白协定。后项意见较为有力,而比较与近世国际惯例相合。① 如值一方有重大的违反停战条约之情事,他方得即时宣告废约,或在紧急之场合,即时开始战斗。个人如有违犯停战条约之事,受害者之他方交战者有要求处罚犯人或赔偿损害之权利。 (六)报仇 平时国际社会处理争议,有所谓报仇(reprisals)之强迫手段,上篇已述过。在战时,交战国之间亦有所谓报仇;此是交战国之一种对待手段,所以制止他方之违反战争规则或有不法行为,而于真正犯人不能觅得之时使用之者。 在战争中,报仇为最险恶之手段,因为(一)为报仇所取之手段自身常即是不法的行为;(二)他们是在许多场合对付敌方无辜的个人的;(三)他们常易于滥用;而经验所示,则报仇有时不仅不能制止不法行为,且转而惹起敌方之报仇手段。 然而报仇手段仍说是不能废弃。因为如无此项手段,不法的战斗行为,行将无忌惮的行使。此项对待手段的存在,可使一切交战国及他的军队人员,皆有所忌惮;他们知道如其违反战斗规则,即须预备受他方报仇手段之对得。报仇之必要,为各国一般的承认;而此项行为,现尚未为何项法规所禁止。 不幸而关于此层之规则甚稀少,而且不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