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胡雪梅著
页数:37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56203083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作者简介
胡雪梅,女,1966年出生于江西德安,系法学教授·博士(后)。曾自号为“一然”,现自号为“然与”,拟于将来某时自号为“与然”。1986年自江西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自南昌大学获哲学硕士学位;2004年自西南政法大学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1月~2003年1月,以教育部公派访问学者身份留学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2005年7月~2007年7月,于厦门大学从事民商法博士后研究。现任教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术语解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法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目的与分类
第二章 侵犯人身
第一节 暴力威胁和暴力侵犯
第二节 错误拘禁
第三章 侵犯土地
第一节 侵权构成
第二节 抗辩与救济
第四章 侵害动产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侵占动产
第三节 侵犯动产
第五章 过失(一):概述
第一节 过失侵权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过失的含义和构成
第六章 过失(二):关注义务的认定
第一节 关注义务认定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关注义务认定的特殊问题:不作为
第三节 关注义务认定的特殊问题:特定的原告
第四节 关注义务认定的特殊问题:特别的被告
第五节 关注义务认定的特殊问题:特殊的损害
第七章 过失(三):违反关注义务
第一节 认定标准及实质
第二节 考量因素
第三节 过失的证明
第八章 过失(四):原因及损害的遥远性
第一节 原因
第二节 损害的遥远性
第九章 过失(五):抗辩
第一节 共同过失
第二节 同意
第三节 违法行为
第十章 占有者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占有者对访问者的责任
第三节 占有者对非访问者的责任
第四节 相关问题
第十一章 违反制定法责任
第一节 侵权构成
第二节 抗辩及其他
第十二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 违反制定法责任:产品缺陷责任
第二节 普通法责任:过失责任
第十三章 雇主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雇主对雇员的过失责任
第三节 雇主为雇员的替代责任
第十四章 妨害
第一节 私人妨害
第二节 公共妨害
第十五章 严格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Rylands v.Fletcher案责任
第三节 动物致害责任
第十六章 损害名誉
第一节 侵权构成
第二节 抗辩
第三节 救济
第四节 相关问题:损害名誉与隐私权保护
第十七章 故意侵害经济利益
第一节 欺诈与恶意诋毁
第二节 假冒与泄露秘密
第三节 妨害合同
第四节 合谋与胁迫
第五节 以非法手段妨害经营
第十八章 滥用法律程序
第一节 恶意控告
第二节 其他
第十九章 救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
第三节 诉讼时效
第二十章 附论
第一节 简要小结
第二节 若干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术语解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法
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显然,侵权行为(Tort)与侵权责任(Tortious liability)是侵权法中两个最基础性的概念,但英国学者却对给这两个术语下精确的定义缺乏应有的热情。所以,在许多英国侵权法的教科书上根本找不到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定义,如在谈到侵权行为的含义时,大多数教科书是这样简单介绍的:Tort(侵权行为)一词起源于拉丁文Tortus,其本意是Twisted(扭曲的)或Crooked(扭曲与不正当的),该词经由法国传人英国,成为Wrong(错误的,错误)的同义语。逐渐地,这一词语演变为专门的法律用语。当然,也并非所有学者都如此,如著名的侵权法专家Fleming教授就在其久负盛名的《侵权行为法》一书中给侵权行为下过这样的定义:“从非常通俗的角度而言,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而不是指违反合同,对此损害法律将予以赔偿之补救。”但Fleming教授自己也认为:“这一定义既不新颖,严格说来也不准确,因为有时候,自力救助与禁止令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救济。”而关于侵权责任,另一著名的侵权法专家Winfield教授认为:“侵权责任(Tortious liability)系由违反法律所预设的义务而产生,该义务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该义务,(权利人)可通过索赔诉讼得到补救。”[4]但令人奇怪的是:尽管从上述定义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Winfield教授是在给侵权责任(Tor.tious liability)下定义,然而,英国学者却多将其视为侵权行为之定义。实际上,较早出现该定义、由Winfield教授本人和另一位作者合写的《温菲尔德与约洛维奇论侵权》一书也是有意将其作为侵权行为之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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