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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典型案例评析

封面

作者:王顺义

页数:201 页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80185896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法律监督典型案例评析》通过实例分析与归纳,总结出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的诉讼监督的六种权能形式,并通过个案进行论证。作者希望以此方式,使实务界对“法律监督”有一个全方位的认识,以便于实务中的准确运用,使公、检、法能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作者简介

p>  王顺义,山西左权县人。现在山西省
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工作。主要著作:《辩
诉对抗论》、《刑事犯罪案例丛书·扰乱社
会秩序罪》、《刑事案例诉辩审评·重大责
任事故罪)》、《中国新罪名通典》、《环保
创想》等。
    在国家级和省级报刊上发表《应建立
具有仲裁性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c防止
主诉检察官出现偏差)》、《瑕疵证据的采
用》、《沉默权与我国司法现状的一般分
析》、《制度理性与“寻租”抑制》、《“法
官听证”漫笔》、《定罪要件与“权威解
释”》,《刑事证明标准讨论的认识误
区》、《(国际社会治理商业贿赂的公共视

本书特色

本书通过实例分析与归纳,总结出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的诉讼监督的六种权能形式,并通过个案进行论证。作者希望以此方式,使实务界对“法律监督”有一个全方位的认识,以便于实务中的准确运用,使公、检、法能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目录

公诉标准
一、起诉证明标准
淇滨区检察院诉张其江受贿案
——指控实务提示:在诉讼语境“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其实是一个范畴
尧都区检察院诉岳某等五人盗窃案
——指控尺度与定罪要件
T市检察院诉T市警察伤害致死B市警察案
——正犯之过限罪责辨析
临汾市检察院诉聂丛矩故意杀人、强奸案
——检控证据标准与鉴定结论距离之判析
拉萨市检察院诉赖贵勇爆炸案
——诉因对行为事实竞合的厘定
武平县检察院诉赖天才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定罪预期与实体要件
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蒋某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起诉证据标准体系实务分析
梅列区检察院诉乔某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诉证据标准研究
浦东新区检察院诉徐士忠消防责任事故案
——指控之法理细节:间接故意与过失复合形态下的注意义务
二、不起诉裁量标准
太原市检察院不诉闫福元挪用公款案
——立法因素对裁量标准的影响以及不诉实务问题考察
S县检察院不诉赵某指挥抓捕失职案
——认识因素与对象错误之判析
三、抗诉之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
太原市检察院抗诉牛天威驾车撞人致人死亡案
——刑事抗诉标准与刑事诉讼法“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含义考量
范 例
一、抗诉类
周焕罡故意杀人案
——对死缓量刑抗诉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之法理论证
二、上诉类
贾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公诉权能二重性:对求刑性与法律正当性实现的一般评析
检 讨
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公诉程序修改(增设)建议稿及实例求证
张某故意杀人死刑核准案
——死刑复核程序重构之检讨
李某等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案
——范例之反思
王某非法行医刑事申诉案
——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司法适用实践理性批判
二、刑法重新修订建议稿及实例求证
付、李等被告人两案行为的不同罪质之责任事故案
——两案对刑法修正案(六)若干法条之重组与反思

节选

自序
    法律监督是检察理论研究的本体。检察实例研究自然是一个很
重要的方面。编写本书的冲动,主要来自实务层面的一些个案以及
由此而来的学理反思。诸如,公安机关对不诉案件要求复议,或再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时,我们不禁会想到:  “制约”与“监
督”之间在形而上是一种什么样的诉讼语境呢?基于死缓是死刑
的一种执行方式这一思路,有人提出,判处死缓的案件检察院就不
用抗诉。言外之意自然是抗了也没用。但有的案件不仅抗了而且抗
“胜”了,那么,二审同一诉讼空间的检察官与法官对同一案件事
实的认知维度何在?法学院来单位实习的学生问,老师,这个案卷
看完后,事实怎么又像教科书里的伤害致死,又像间接杀人?死刑
二审判定的案件,在理性上,有的确实必须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听到
检察机关的声音,但实务界对立法设计这一路径以什么样的方式作
以提示呢?纯实体方面的规定也存在问题。如刑法修正案(六)
重新修订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本属过失犯,而新出台的有
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则有“以
共犯论处”的规定,我国刑法总则明确,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
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办案人员在这种法律条件下该怎样去甄
别认定?……这些凌乱含混的问号和杂念一直在困惑着我,使我费
思。后来我明白了,这其实还是一个办案标准问题。这样,我心里
便产生了是否可将不同罪名的案例收集起来设计一套公诉标准体
系?这是编写本书的第一层动意。
     过去在参加“起诉标准研究”课题研讨时,我曾这样定义起
诉标准——庭前控诉证据(本证)的逻辑性要求。但现在看,即
使这一标准能得到大家的共识,其仍然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
在实际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1996年以来,在学界铺开的那场旷
日持久且十分激烈有关司法证明标准的讨论声中,自己曾非常偏执
地认为,司法官的证明标准就是“客观唯心主义”,是认证主体在
推定既往时空存在时道德上的一种主观状态。但回到实践中来,这
把尺子又是那么虚无。那么,起诉证明标准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东
西?是介于侦查、审判之间判明真实的一个尺度?是证据事实,法
条,法律解释或者立案标准、数额标准,还是检察官的心证?我想
都不是单一的,并且在实务操作上还有一个证明技术问题。事实
上,相对于实务间形形色色各有其特点的刑事案件,在理论上设计
其一般性的司法证明标准,也只能永远是囿于概念的范畴。
    判例研究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作为一种文化
现象,记载了上下几千年古中国历代社会的诉讼文明与血腥,并作
为一种文化传承和例鉴形式流传下来。判例典籍虽非法律思想史论
撰,但列代官吏和法律家定谳断狱、著书释刑的行为却对后世有着
极大的影响,成为绵延在几千年中国诉讼文化史上的一道文化痕
迹,遗落着这个民族法理精英们的思想断层。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
汇编是由五代后晋和凝、和蠓父子编著的《疑狱集》。该书对于之
后历代案例研究及著述都有着深刻的影响。从今天的研究方向和角
度看,案例分析的价值目的,不仅在于个案参照,而且还在于,通
过判例检讨,提醒立法不足,甚至可将其看做是分析司法制度历史
发展的一种文化载体。可以掠过上下五千年中国社会正野史中的诸
历史公案,直指新中国开国以来的诉讼厍档,从公元1949年前后
到发生在新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有影响要案,诸如,发生在建国
前的阎钟章等谋杀李兆麟案;雷恒成捕杀李大钊案;20世纪50年
代反特影片《徐秋影案件》中的原型邵玉魁特务案;平陆县61人
中毒案;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案;冯大兴抢劫杀人案;卓长仁等劫
 机案;邓斌61亿元非法集资案;靳如超爆炸案中的非法制售爆炸
物案;倪献策徇私舞弊案;管志诚受贿、贪污案,以及改革开放以
来的一些经济犯罪要案和一个时期以来出现的余祥林们的一批类
案;等等,所有这些,对于今天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都具有值得借
鉴的析研意义。
    法律监督是国家宪政力量的一项权能设置。这也是以根本法的
形式对人民检察院诉讼地位的法律定位。从社会发展史和当代中国
国情的层面考察,中国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革命历史形成的。这既
与苏联十月革命后创建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的影响有关,也是中
国司法制度在革命和建设历史进程中发展的必然产物。早在1931
年,在江西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产生的中央政府所颁布
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就已确立了检察制度。之
后在几十年中国革命和建设发展中,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和法
制建设中,检察职能起到了其他司法职能不可替代的诉讼作用。但
一段时期以来,在学界以至实务界,对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制
度设计问题,一直存在着一些较为偏颇的认识,因此,无论是在立
法上、理论上,还是从实务的因素考量,是应该进行一次总结性的
研讨了。本书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展开案例检讨,可以说是对上述问
题的一种实证分析。
    为什么在司法制度范畴设计监督制度呢?列宁在创建其检察制
度原理时说过,  “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
构,法权就等于零。”①我国检察机关在恢复重建初期,彭真同志
也提到了这一问题,他说:“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
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
 指导思想……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①我国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既是权力制衡之权,负有督察、制约诉讼
之责,又是对公权正当运行的维护,行使主导性的诉讼监督,维护
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正如王舜华教授所说的:“有了法律,有了
执行法律、惩罚犯罪的司法机关,就必须有监督正确执行法律的机
关。”②老一代法学家、检察学家王桂五教授对检察权给出这样一
个基本定义:“我们国家的检察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的一
个方面,它是无产阶级为了贯彻实施自己的法律而施行的一种国家
权力,是人民检察院实行的一种专门的检察监督。”③以上有关理
论体系,是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乃至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理论基
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法制的转型,理论
研讨的繁荣和不断深入,学界围绕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定位问题
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不同国家的不同宪政形式,有其不同的司法制度,不同的司法
制度自然设立有不同的司法监督体系。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
制,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监督之下的“一府两
院”制,是国家宪政权力实施的公权框架形式。“检察机关作为国
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
……任何国家都必须建立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④检察权的本
质即法律监督,在一定意义上是代为人大行使的专门的司法监督
权。诉讼与诉讼监督是同一法下的两种不同的法的规则力。所以,
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理论问题上,必须在其本质理性上确立和区
 分公诉权能的二重性,以及其本质上的一致性,才能够明确检察机
关的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的双重属性。以上论述,基本勾勒了现行
检察制度的理论架构:一方面,在宏观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在一定意义上是代为权力机关行使并向其负责的;①另一方面,检
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司法主体,其实施法律监督职能当然需要诉
讼的方式和途径,即法律监督的诉讼性、程序性。通过启动诉讼并
实施检察权,达到维护司法正当性的目的。
    本书即是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与司法诸体实务运行形式
为研究思路而展开分析的。在这里,不应该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既
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是宪法定位的,那为何在学术界存在不
同见解呢?有学者指出,检察院“又指控,又起诉,又监督”,似
是一司法悖论。事实上,这种观点完全是由于没有对检察权的基本
概念和监督力的不同维度之不同效能做全面了解。考察别国的司法
经验及制度原理,任何一国的司法制度都对审判制度设有相应的监
督机制。本书回答了以上问题。通过实例分析和归纳,发现现行刑
事诉讼制度框架下中国公诉权能之诉讼监督的六种权能形式:
(1)诉讼发现,启动监督程序。主要形式:对移送起诉案件以阻
却程序实施监督,如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的有关
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对上诉案件提出抗诉等。  (2)程序发现,
自侦完成。主要形式:通过审查起诉及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发现问
题,依法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追诉、刑讯逼供、枉法裁
 判等罪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立
案侦查。(3)程序发现,事后监督。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
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4)程序提出,合
议庭论证。检察员在二审中就实体问题、原审量刑问题在法庭上提
出,合议庭合议时作出是否采纳或者审判机关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
件时作出是否改判。(5)主导性的诉讼监督。如对死刑复核程序
实行监督;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6)程序监督与主导性监
督相辅相成。这一程序有其特殊性,与以上诉讼监督形式不同的
是,其是以完全的监督形式为程序内容的,在这里不存在公诉权能
的二重性,体现为完全的检察监督形式,如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以
上诉讼程式和内容,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在当代社会调整司法运行
之功能的实然性表现。加强法律监督制度研究,完备其权能机制,
这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科学发展的必然。
    当代中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创设与刑事判例理论研究已经进入一
个标志性阶段。在浩如烟海的法律图书书市,案例选编一类的书籍
可谓汗牛充栋,成果颇丰,表征了这一时期判例研究的发展和意
义。在参加了一些案例分析课题之余,我曾这样想:在我们这样一
个并不实行判例法的国度,在实务中也无“遵循先例”原则之鉴,
案例分析的价值何在?这是判例学研究对象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
案例指导实务固然重要,但问题是,如何将案例的研究成果形成一
种对制定法在实务中的司法补益呢?
    回顾30年当代法学的思考空间,证明标准讨论;程序正义;
沉默权问题;审前程序研究;种种。而这些讨论的实务结果何在?
正如刑事证明标准讨论,开始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之后又成了是一个存在还是“乌托邦”?但当余祥林们的类案在突
然间“冒出”时,则演变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还是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有学者以严肃之学术人格指出,
“更为尴尬的是,当代法学不能为法律实践提供智力支持。”①也有
学者以另一种口吻直指检察理论研究“多少年来就王桂五一个版
本”,甚而,由于理论根基危机等原因已“完全丧失了与其他学科
对话的能力,只能是几十年原地打转转或习惯于自言自语。”②欣
慰的是,学界已默默地融进实务并开始加重判解研究——用实例来
析研以上问题,应该说,这样更富于实际参照的例鉴意义。
    本书体例的构思,以诉讼监督切合实体、程序为一种编写方
法,论证法律监督的权能形式,并以侦查移送意见、辩护观点和裁
判结果为铺垫,析研公诉标准,检讨监督力实效性不足之立法成
因,企求在案例编写方法上寻求一种突破。但我诚知,自己理论水
平有限,司法经验不足,恐怕难以企及。因而,对于书中的谬误之
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本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公诉程序建议稿部分的体例,是在中国
人民大学张智辉教授提出指导意见后完成的,在此谨表谢意。。
    作  者
    二o o七年十月八日

梅列区检察院诉乔某等工程
    重大安全事故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诉证据标准研究
    目    次
    一、引言
    二、案情介绍
    三、本案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诉证据标准体系蠡测
    四、结语
    一、引  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订
前,该类犯罪现象一般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为了维护建筑市场
领域的公共安全,保障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适应改革开放形势,
刑法修订时增设了此罪。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来,在本罪的适用理
解上,对本罪的诉讼主体认识不一。司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立
法。刑法修订不久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
3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的规定,①本意
是补强和释明这一罪责的,但正是这一规定提示了我们——如果工
程监理单位责任人员执行职务中不存在“弄虚作假”,即其罪质表
 现为一种消极不作为的形式,以本罪认定基本可以符合罪理,但如
果在案件情节上监理者“弄虚作假”,以致监理失职,造成工程重
大安全事故的,仍将这一主体以本罪定,其结果即是一个司法的逻
辑悖论。因为,“弄虚作假”是一种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形式,而
直接的故意犯与“不希望危害后果发生”——过失犯的主要主观
特征,这样一种因果关系,不符合一般的法律推定原则。事实上,
二者也不在同一个问责层面。这是造成实务界司法冲突的一个主要
原因。
    二、案情介绍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某,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太
原市,身份证号码:140104651119223,汉族,中专文化,中铁十
二局三明项目部工程师,住山西省太原市河西区西线街8号10楼
2单元36室。2001年9月28日,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三明市
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批准逮捕。
    被告人高某,男,1958年6月7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平潭
县,身份证号码:350128195906071695,汉族,文盲,中铁十二局
三明项目部施工五队队长,住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先进村土库53
号。2001年9月28日,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三明市公安局梅
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批准逮捕。
    被告人高文甲,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
平潭县,身份证号码:35012819671230191x,汉族,小学文化,
中铁十二局三明项目部施工五队安全员,住福建省平潭县平原乡红
卫村君厝底75号。2001年9月28日,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三
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批准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出生地陕西省镇
巴县,身份证号码:61232819731224361,汉族,中专文化,北京
成明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驻地办监理员,住陕西省镇巴县
简池镇李塘村李家岭组。2001年9月28日,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罪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巴
县,身份证号码:140104680429225,汉族,大专文化,中铁十二
局三明项目部副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北仓巷3—4—407。2001年
9月28日,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10月1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决定逮捕。
    (二)案件事实及诉讼焦点
    1999年11月29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铁十二局”)中标三明市瑞云路项目A2合同段工程。1999年
12月1日,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处经处委会研究决定任用:三明
瑞云路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经理为
周某、副经理为张某、总工程师为计某、总工办主任为肖某、综合
部部长为黄某、测量队长为刘某。2000年1月1日,中铁十二局
第一工程处以(2000)经字第001号《法人委托书》全权委托周
某办理三明瑞云路A2合同段工程相关事宜。2000年1月8日,三
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二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三明瑞云路A2合同段包括京福高速公路三明连接线SLA5标段梅
列互通立交工程,A匝道桥上部构造为该工程的分项工程。2001
年4月2日,项目经理部以三福明SLA5项[2001]14号《关于申
报SLA5合同段各分项工程质检人员分工的报告》确定周某负责三
明大桥,张某负责梅列互通区,计某总体负责质量和技术指导,专
家组负责关键工序的技术指导和方案确定。梅列互通A匝道桥质
检工程师为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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