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绪新
页数:320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50046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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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div class=”right_content”>陈绪新,1970年生,安徽六安人,博士,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近
本书特色
节选
章信用伦理之权利规范论
信用伦理之权利规范论传统是以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
理念的,一方面它强调是信用伦理对外在的强制性规范的倚重;
另一方是视“信用”以及其他伦理道德观念为工具、为手段,
是为了实现人的正当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侵犯。
“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变成了人们“趋利避害”的手段,成为
人际交往和商品交换的一种互动的策略,这就是为什么绝大多数
功利主义论者信奉“诚实即上策”基本信条的原因所在。但是
为了“趋利避害”,现实的人们有时连“诚实守信”、“童叟无
欺”这样的康德嗤之以鼻的道德信条也会抛之脑后,而机会主
义地行事。为了规避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以及在机会主义行为发
生后给予相应的惩罚和补偿,人们发明了交互合意的契约形式,
而契约的背后则是一系列良性运行的制度规则以及不同的制度规
则形成的和谐整体。概而言之,无论是功利主义信用伦理观,还
是现代契约信用伦理,它们都是以人的“正当权利”的满足与
维护为目的、为归宿的,“诚实信用”虽然还是一种社会美德,
但越来越多地被视为是一种策略,一种工具或手段,而“诚实
信用”要想发挥其“趋利避害”的作用,就必须更多地依赖于
交互的共同合意的“契约”形式。通过交互合意订立契约的方
式来确定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力量是由来自于各种规
则制度以及和谐的制度体序提供的,保障的。根据前文对信用理
念所作的规定,我们得知,信用应该满足如下几个条件:首先它
是两个同样具有诚实美德或人格的主体之间进行的;其次是建立
在信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再次也是最
为关键的,就是它必须是允诺者针对受诺者作出的,一经宣布就
预示着权利和义务的表白,而且是以双方相互理解为前提的;最
后,它的解除只能由受诺方来决定。作相应的比对或价值比附,
如果可能且必要的话,我们可以把规则视为是某种共同体内部成
员在共同合意的基础上达至的行为规范,并且这种规范成为该共
同体所有成员甚至是该共同体所归属的同行业公会向他人、向社
会所作的一种的神圣的承诺的话,那么,对于规则来说,它的陈
述的命题的正确性,它的表白的真诚,其规约对象的行为的端正
性,即对该规则的坚持信守以及它的受众对其所寄予的愿望或价
值托付,等等,无不内涵着“信用”的伦理意蕴。因此,无论
是功利主义信用伦理观,还是现代契约信用传统,它们又都可以
被视为是对信用伦理意涵所作的价值比附。
一功利主义信用伦理观
绝大多数功利主义论者——早期的一些功利主义者除外——
把诚实信用视为是一种“策略”,一种人际互动的策略,他们信
守“诚实即是上策”的基本伦理信条或道德准则,真实地把康
德等形式道义论者一直都嗤之以鼻的诸如“童叟无欺”、“买卖
公平”等原则视为是市场经济或商品交换的“金规则”。功利主
义论者认为,诚实信用可能自行地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并付诸于
行动,这是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很难确保人人都
能够在人际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始终不渝地信守“诚实守信”、
“童叟无欺”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也就是说,
在“趋利避害”的原始冲动的驱使下,人们往往会机会主义地
行事,“陌生人社会”更是如此。
(一)经济合理主义的解释
就功利主义(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合理利己主义”,而非
纯粹的“利己主义”)论者而言,允诺者即规则的制定者、拥有
者,同时也是它的被规制者,对规则的信守是由功利来驱策的。
不仅如此,功利主义信用伦理观最为经典和完美的表达莫过于
“诚实就是上策”,它是商人应该遵守的市场交易的“游戏
规则”。
1.“诚实就是上策”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是商人的“游戏规则”呢?叔本华
以“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或规则为例,从功利主
义的视角,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他指出,出于对自己正当利益
的不同考虑,富人或者商人与穷人对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