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780580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网盘下载地址: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7年8月总第247期
相关资料
2017年6月21日 税总函〔2017〕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以下简称“其他税控设备”)的发售、S/N号录入、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按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可以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确认。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参照《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等文书(复印件留存备查)准确记录相关时间。通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申请领购时间、领购完毕时间、录入完毕时间、发行完毕时间的及时记录,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落实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发售的具体要求,督促服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如发现未按时发售、安装、调试等问题可依据监管办法第四章“违约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视情形严重程度可暂停其服务资格1~3个月。
四、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2017年9月30日前,请各省国税局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通过FTP指定目录(FTP:/center/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电子发票税控管理工作)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7年6月30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17年6月21日 税总函〔2017〕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以下简称“其他税控设备”)的发售、S/N号录入、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按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可以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确认。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参照《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等文书(复印件留存备查)准确记录相关时间。通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申请领购时间、领购完毕时间、录入完毕时间、发行完毕时间的及时记录,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落实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发售的具体要求,督促服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如发现未按时发售、安装、调试等问题可依据监管办法第四章“违约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视情形严重程度可暂停其服务资格1~3个月。
四、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2017年9月30日前,请各省国税局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通过FTP指定目录(FTP:/center/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电子发票税控管理工作)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7年6月30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目录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进出口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B版的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
综合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财会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经济法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节选)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节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涉税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节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节选)